動態(tài)與觀點
知名教授起訴中國知網侵權引熱議——
近日,89歲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退休教授趙德馨起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中國知網運營方,下稱學術期刊公司)侵權、獲賠70余萬元的消息,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趙德馨稱,中國知網未經他同意,擅自收錄其160多篇文章,并向公眾提供這些文章的閱讀、下載服務,而他從未收到收錄通知和稿費。他自2013年開始起訴維權,多起案件均勝訴,共計獲賠70余萬元。
本報記者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現在多起相關案件中,法院均認為,學術期刊公司在其經營的中國知網網站上登載了涉案作品并允許網絡用戶下載,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已經構成對趙德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12月10日,中國知網發(fā)文向趙德馨道歉,并提出將認真分析著作權授權鏈各環(huán)節(jié)工作的不足和瑕疵漏洞。趙德馨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肯定了對方知錯就改的態(tài)度,并表示,中國知網應該是一個學術交流平臺,而非知識壟斷平臺。
其實,以類似原因起訴中國知網侵權的訴訟并不少見,也引發(fā)了業(yè)界熱議。在版權方面,主要聚焦在期刊通過稿約單方聲明是否能取得投稿稿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及轉授權,以及數據庫平臺經授權將他人作品收錄到其數據庫并在網絡上提供付費瀏覽和下載的行為是否侵權等。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期刊能否通過稿約聲明獲得相關授權?
李琛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這取決于聲明的內容是否清晰且合理,并結合報酬的數額等因素,綜合判斷作者有無許可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允許期刊社轉授權的意思表示。如果無法明確作出這種推斷,應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釋。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即使聲明的內容非常清晰,考慮到期刊社的聲明屬于格式條款,在當前的科研考核體制之下,作者處于弱勢,如果結合授權范圍、報酬數額等因素判斷聲明的條件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要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九十八條檢驗其是否無效或應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釋,而不能當然地認可聲明的效力。
劉文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除外情形主要是指著作權法中有關法定許可及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雜志社的單方聲明存在如下問題:一是投稿作者可能并不知曉,二是聲明內容模糊寬泛。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實際上,著作權法不但要求就作品使用訂立許可合同,還要就許可事項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雜志社的單方聲明很難滿足這些要求。換言之,雜志社若要從作者處取得信息網絡傳播的授權或者轉授權的權利,應當與作者訂立合同,同時,授權條款應當公平合理。
平臺提供付費瀏覽和下載是否侵權?
李?。哼@取決于“授權”是授予的何種權利。這是個合同解釋問題,要根據合同的措辭、報酬數額等因素綜合判斷“允許付費瀏覽和下載”是否合乎合同的目的范圍。如前所述,如果無法明確推斷,應作有利于作者的解釋,平臺無權實施上述行為。
劉文杰:平臺收集他人論文制作成數據庫,無論是提供付費下載還是免費下載,都必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當前,數據庫領域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大多表現為以下3種類型:一是作者并未授權雜志社對外轉授權,商業(yè)機構卻將論文收進了數據庫;二是商業(yè)機構將論文收集數據庫時,甚至連雜志社也未通知;三是雖然有作者的授權,但商業(yè)機構在授權過期以后仍然在數據庫中提供該論文。